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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n 2007-5-10 03:24 PM

银行集体停业凸显监管缺位

“五一”黄金周前三天,福建省各主要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纷纷关门停业,给一些急需办理柜台业务的群众和商家带来了许多不便。银行对此解释说,“五一”是国家法定节假日,银行应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现代快报5月4日)  中国金融大典

  就像银行高管年薪百万、跨行查询收取费用、排队长龙难以遏止受到社会广泛诟病一样

  ,百姓对银行集体“休息”三天表示极大的不满和不解。更有愤怒的网友质疑银行行长:“是不是其他部门也要像银行学习,为了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利,火车停开,医院关门,警察回去睡大觉?”舆论普遍认为,银行之所以敢“店大欺客”,是社会责任缺乏所致。其实,期待几无竞争的银行业通过道德自律规范自我言行,无异缘木求鱼。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加强监管,才能医治垄断行业服务理念滞后的积弊。

  银行是要逐利的,这原本无错。交通银行一位主管一语道破天机:“银行同业定了一个公约,所有的银行都签了,在‘五一’期间前三天不上班。从银行的利润角度来讲,‘五一’七天存款多,贷款少,既要付利息,又要出人力,工作量也增加了,还有运钞车等各种成本,基本没有什么利润。”其逐利的嘴脸,暴露无遗。

  然而,银行在“见利”的同时,却把“义”给忘了,怎么也说不过去。这“义”,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客户的应有权利。哈佛商学院的L.S.佩恩教授在《价值转变》一书中,考察了法律史和公司在当代深入发展的一般过程,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今日社会,公司无关道德的学说不再站得住脚了。”美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重要奠基人、坦普尔大学宗教学博士施沃伦认为,要使企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不仅要靠道德自觉,而且要靠外在约束,主要是政府强制和法律规范。综观我国的银行业,无论是在经营领域,还是在社会层面,都观念陈旧,思想僵化,管理落后,业绩不高。在这种语境中,“要使企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必须借助外力,包括对民意保持足够的敬畏和来自上层的监督。

  所以,对银行业的道德诉求和经营监管,是社会和法律的应有之义。《银行法》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显然,银行歇业3天,当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新闻报道披露,在这3天里,许多茶商因无法转账而坐失良机;许多居民因不能提款而无从消费,许多商场因大笔现金不能及时存入银行而夜不能寐……银行歇业,方便的是自己,困扰的是整个社会。而按照《银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的要求,福建几家银行的擅自歇业,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垄断企业以所谓“大公司”面目对法律的公然挑衅。

  令民众警觉的是,这种行经,竟然在银行监管部门的眼皮下发生,莫非监管部门也“休息”了不成?上有法律撑腰,下有民意顶梁,不知道银行监管部门还有什么畏首畏尾、瞻前顾后的恐惧?对这种肆意侵害民众权益的行为,光靠舆论监督和群众举起森林般的手说“不”远远不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较真。银行主管和监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如此“歇业事件”,追究个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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