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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u 2006-9-15 10:42 AM

上海人才引进政策

上海人才引进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一)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吸收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人[1999]51号)
  (二)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当年印发的《上海市****年度专业人才开发目录》的相关政策。  

二、适用范围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可以是本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联营、私营单位。(不包括办事处性质的派出机构)。  


三、上海市人才引进的条件:  
  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市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满三年);  
  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以上符合第(1)(2)条还须提供学位证书;符合(1)条规定申请引进的已婚人才,夫妻双方必须同时符合该项规定须提供学位证书,其子女可随迁;符合第(2)、(3)、(4)、(5)规定调沪的人员,年龄应在50岁以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已婚人员其未退休配偶、未成年子女须随调、随迁。

四、申报材料  
  1、引进人才单位申请报告(单位性质、经营范围、引进理由)加盖公章  
  2、引进人员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3、填写《引进人才登记表》一份并盖公章  
  4、引进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5、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引进人员的近期体检表(原件)  
  6、被引进人员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同期3-5年)  
  7、引进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上海户主同意迁入的亲笔证明信及户主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复印件;如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口,须有单位同意落户的证明  
  9、.调动及随迁人员原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10、原单位出具的被引进人员的政治表现证明(含是否参加法轮功等邪组织的证明)  
  11、婚姻状况证明  
  12、凡从重庆市、云南省、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藏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十二个西部省(市)、自治区引进人才,必须具有当地地(市)级人事部门同意调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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