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on 2007-3-13 11:02 AM
企业如何防止“人走财空”
案例纪某曾是北京某电脑软件公司的游戏软件设计人员,去年初他辞职去了另一家电脑软件公司,继续从事游戏软件设计工作。不久,软件设计成功,并在报纸上登文宣传。原公司得知此事后,认定纪某违反了当初他和公司在劳动合同第40条中的约定:“乙方(指纪某)保证,在离开甲方(指电脑公司)的一年内,不在与甲方同行业的其他商业机构就职。若乙方违反本项保证,则向甲方承担法律责任。且向甲方支付其追索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为此,北京这家电脑公司以纪某违反劳动合同为理由,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纪某向电脑公司支付2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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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在书面答辩中说:“劳动合同第40条的规定,侵犯了他的就业权,有悖于劳动法,应认定为无效。另外,合同第41条的规定:由于乙方对第40条的承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特殊津贴,具体数额及支付方法在《职务聘任协议》中规定。”但纪某说他后来拿到《职务聘任协议》时,并没有看到有关特殊津贴的条款,而且,公司也从未向他支付过任何特殊津贴。既然公司不履行合同第41条的规定,他认为自己就没有必要按第40条的规定去做。 ;h%D'\@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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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关法律规定中,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这就有了竞业避止的说法。本案中,电脑公司与纪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40条和第41条是对等的规定。由于电脑公司未履行合同第41条规定的义务,属于违约在先,所以根据不履行义务就无权主张相应的权利的法律原则,仲裁委员会认为:电脑公司无权要求纪某履行合同第40条规定的义务,纪某不必向电脑公司支付20万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