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解读: 新劳动合同法十二大关键词!(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表明仍有一些农民工未签订正规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聚焦热点矛盾———
■关键词:恶意欠薪
应出台针对性处罚规定
规定: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观点: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认为,劳动法执法检查发现,一些用人单位恶意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由于对这种行为缺乏有效手段,一些业主甚至在拖欠工资后恶意逃匿,以此谋取非法利益。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建议草案作出有针对性的处罚规定,加大对这种行为的惩处力度。
■关键词:试用期
应对试用期工资加以规范
规定:草案第十三条对试用期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观点:一些地方和单位提出,本条中“非技术性工作岗位”、“技术性工作岗位”及“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没有明确的界定,缺乏操作性,给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者的试用期以很大随意性。如果不能作明确的界定,建议沿用目前以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上限的办法。
一些地方提出,针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普遍过低、大量存在的用人单位不给付试用期工资以及其他以试用期为借口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草案应该对试用期工资标准加以规范。
■关键词:合同解除和终止
用欺诈手段解除合同应视为无效
规定: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歇业、解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观点:参加草案审议的部分委员表示,如果是欺诈、诱导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应该视为无效。此外,歇业用语不准确,有的情况下企业歇业不能成为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