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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益律师面对面:"打官司是为打出一种理想" (2)

与公益律师面对面:"打官司是为打出一种理想" (2)

律师李刚与牙防组被撤

  正在交强险的问题前途未卜之际,另一件公益诉讼案件,在历经近2年之后,终于尘埃落定。

  成立20年、其间从事长达15年“认证”工作的全国牙防组,于4月30日被卫生部宣布决定撤销。同时,卫生部表示,要把全国牙防组的经济问题一查到底。

  6月11日,卫生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对牙防组1997年到2006年间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卫生部认定,牙防组主要存在三方面违规问题:首先,违规收取“认证”收入208.5万元;其次,违规领取补贴;第三,财务管理存在未经批准开设账户、对外贷款、奖金补贴和劳务费发放名目繁多等问题。

  卫生部表示,根据审计结果,决定全额收缴牙防组收取的“认证”收入,鉴于牙防组已经撤销,卫生部将责成有关单位尽快彻底清理牙防组的遗留问题,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已存在20年的牙防组之所以彻底消失,其间有一个人不得不提—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

  2005年,一篇题为“牙膏认证过程扑朔迷离,全国牙防组只有两个人”的新闻,引起了李刚的关注。他开始对此展开调查。调查结果让他大吃一惊:在全国认证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下属的认证机构目录中,并没有全国牙防组。也就是说,“全国牙防组根本就没有认证资格”。

  于是,李刚开始了其公益诉讼行动:

  2005年9月26日,李刚以全国牙防组对乐天口香糖的认证有欺诈消费者之嫌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卫生部、乐天公司和物美卖场,但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卫生部作为行政机构不能成为民事案件的被告,未受理此案;

  2005年9月28日,李刚将起诉对象改为全国牙防组后,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

  2005年11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以全国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为由,驳回相关内容,余案移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06年8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李刚的起诉,但在驳回李刚起诉仅仅一个月之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又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对全国牙防组对外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审查,并对违法认证行为展开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2006年11月14日,两部委共同叫停全国牙防组开展的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但当时并没有取消该组织;

  2007年4月30日,卫生部宣布撤消全国牙防组。

  中国公益诉讼11年

  其实,交强险和牙防组两起公益诉讼只是国内公益诉讼案件的冰山一角。

  公益律师:一个新的律师群体

  国内的这轮公益诉讼行动最早可追溯至1996年1月,福建市民邱建东状告邮电局多收他0.6元钱,索赔金额为1.2元。业内人士评价说,这标志着公益诉讼在中国初露端倪。

  从1996年到2007年,11年间,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公益诉讼的队伍之中。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黄金荣曾经撰文指出,目前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而在这场法律运动中律师更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2001年,石家庄律师乔占祥因不满春节期间火车票价上浮而向铁道部发难;2003年,杭州律师金奎喜为保护西湖周边原有生态环境而以市民身份状告杭州市规划局;2003年,北京大学许志永等三位博士一纸立法建议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

  除此之外,还有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的李方平律师;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奔走多年的郭健梅律师;为了北京动物园搬迁之事,亲力调查的陈跃琴律师;为春运火车票涨价状告铁道部,引发听证的乔占祥律师;为了业主维权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斗争得秦兵律师;为了伤残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的周立太律师;为了未成年权益保护奋斗多年的佟丽华律师 ……

  法学家江平教授说:“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

  公益律师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崭新律师群体,越来越多的公众也对其寄以深深的期待。但与此同时,这又是一个面目模糊的群体,这个群体还面临着重重困难。

  “目前,对于究竟什么是公益律师和公益诉讼,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现在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公益律师是在1996年‘一块二’ 官司之后出现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卉对《中国经济周刊》说,中国公益律师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从1996年—2002和2003年至今。其分界线是以2003年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为标志的。

  “在2003年以前,公益诉讼案件处于萌芽阶段,理论不成熟,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是律师自发的。但是,在2003年以后,随着理论体系的成熟,也逐渐形成了一些相对稳定的群体来运作公益诉讼案件。” 徐卉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徐卉认为,在制度上也有一个配合,即2003年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以前法律援助是由律师事务所负责的。但《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后,法律援助成为了政府的责任,这也使人们意识到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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